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归还合伙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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