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林*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1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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