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淳**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暂无履行能力,现未能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案款84033.25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950元、执行费117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3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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