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春诉被告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王**与连**、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姜**与姜**、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娄**与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卓雪微与方**、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游先胜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