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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与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春诉被告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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