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姜**、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姜**、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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