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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韩小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韩小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水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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