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单**及第三人永嘉行知教育咨询有**、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连**与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卓雪微与方**、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游先胜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林**与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应爱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浙江楠**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珍汝与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温成积与陈**、高新刻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