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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单**及第三人永嘉行知教育咨询有**、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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