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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陶**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陶**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50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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