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张**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欠款828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5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及被执行人张**配偶沈**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及其配偶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5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黄**第12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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