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斯酒店与谢**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陈**与被告谢**、台州市黄岩埃克斯酒店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发出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尚应支付剩余价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代理费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62元;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埃克斯酒店负连带责任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谢**、台州市黄岩埃克斯酒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谢**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x幢x单元xx室(权证号:xxxx)房产一套,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依法予以查封;另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埃克斯酒店在银行有存款账户,本院已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埃克斯酒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20000元,余额冻结金额人民币54986.8元。2015年9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谢**自行达成和解分期支付协议,被执行人谢**支付首期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2015年10月10日又按约支付了人民币451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及程序终结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台州**斯酒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谢**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自愿书面向本院申请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黄**第25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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