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李**、黄赛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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