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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甘**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林君玉、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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