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张**、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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