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张**、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张**、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