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林**与被告林*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发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支付申请执行人林**欠款人民币23278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3月1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台黄**第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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