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徐**、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徐**、李**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蒋**股份转让款2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对被告徐**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原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李**有位于仙居县南峰街道香格里拉南苑7幢2-201室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理。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国友、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0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发现被执行人徐国友、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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