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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免交、缓交,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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