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林**、陈**、林勤法、程春方、张**、陈**、江**、张**、陈**、郭**、朱**、吴**、林**、陈**、郑**与被告莫*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林**、陈**、林勤法、程春方、张**、陈**、江**、张**、陈**、郭**、朱**、吴**、林**、陈**、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林**、林**、陈**、林勤法、程春方、张**、陈**、江**、张**、陈**、郭**、朱**、吴**、林**、陈**、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陈**、林**、林**、陈**、林勤法、程春方、张**、陈**、江**、张**、陈**、郭**、朱**、吴**、林**、陈**、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