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林**等与莫**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林**、陈**、林勤法、程春方、张**、陈**、江**、张**、陈**、郭**、朱**、吴**、林**、陈**、郑**与被告莫*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林**、陈**、林勤法、程春方、张**、陈**、江**、张**、陈**、郭**、朱**、吴**、林**、陈**、郑**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林**、林**、陈**、林勤法、程春方、张**、陈**、江**、张**、陈**、郭**、朱**、吴**、林**、陈**、郑**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陈**、林**、林**、陈**、林勤法、程春方、张**、陈**、江**、张**、陈**、郭**、朱**、吴**、林**、陈**、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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