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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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