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敬友、金米标与戴均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敬友;金米标与被执行人戴均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浙江**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商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支付部分执行款,并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执民字第173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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