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玉环**械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5元,由原告邹**负担(此款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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