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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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