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