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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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