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王**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