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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王**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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