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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其中5万元补偿款无事实依据,欠条不是双方合伙结算的真实反映,原审根据此欠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原审不顾欠条中按0.01%月利率支付利息的约定,而适用经验法则判定按1%月利率支付利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计,陈**与王**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财产情况,是截止到2012年2月18日陈**应付王**款项158181元。该审计结果与双方当事人自行结算结果一致。陈**给王**出具欠条,载明陈**欠王**158000元并补偿王**5万元损失费,共计208000元。原审根据日常经验法则确认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并依据上述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判令陈**偿付,并无不当。陈**称欠条是在受胁迫下出具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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