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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杨**与被申诉人李**合伙纠纷抗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杨**因与被申诉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阜民一再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复查(2015)5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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