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杨**因与被申诉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阜民一再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行)复查(2015)5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陈**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高水送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韩**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与刘**、瞿**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阮**与王为亮、瞿贤松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李*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