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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李*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忽略申请人陈**提供的证据,仅凭《承诺》确定的金额制判,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1日《承诺》所载明相关费用、结余工资等内容明确,应为双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结算凭证。陈**也自动履行了上述工资给付义务。该《承诺》是陈**对李*退伙申请的承诺,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在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处理真实意思的表示。陈**无证据证明《承诺》存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原审依据该《承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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