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原审忽略申请人陈**提供的证据,仅凭《承诺》确定的金额制判,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1日《承诺》所载明相关费用、结余工资等内容明确,应为双方合伙关系终止时的结算凭证。陈**也自动履行了上述工资给付义务。该《承诺》是陈**对李*退伙申请的承诺,同时也是双方当事人在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处理真实意思的表示。陈**无证据证明《承诺》存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原审依据该《承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