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申请执行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与被执行人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561480元、诉讼费9416元、执行费8108元,合计人民币579004元及利息(以56148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79004元及利息(以56148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