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孙**、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