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崔*与轩家伍、安徽**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崔毅诉被告轩家伍、第三人安徽**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崔**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轩家伍6857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登记在卜训义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轩家伍6857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卜训义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XX室房屋一套,并限制其产权转移、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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