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崔毅诉被告轩家伍、第三人安徽**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崔**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轩家伍6857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登记在卜训义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轩家伍6857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卜训义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XX室房屋一套,并限制其产权转移、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