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沈*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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