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周**位于合肥市淮河路韵淮阁商网1号7-9轴至L-H轴房产。现原告黄**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周**位于合肥市淮河路韵淮阁商网1号7-9轴至L-H轴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