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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正与杨**、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正诉被告杨**、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江*正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江*正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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