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司**与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司**与被执行人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姚**名下车牌号为皖A小型汽车一辆;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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