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且未查明合伙期间的盈亏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退回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