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诉被告广东**事务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军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诉。
本案受理费527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636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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