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陈*建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李**诉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支付欠款及滞纳金等合计38946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陈**的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陈**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行、交**行、招商银行、民**行、中**行、华**行、兴**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陈*建有位于新塘镇汇美新村美景街1号美业阁B栋XX房的产权份额及车牌号为粤A锋范牌小型汽车一辆。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新塘镇汇美新村美景街1号美业阁B栋XX房的产权份额;于2015年6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陈甫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锋范牌小型汽车一辆。因上述查封房产是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参与分配;另被查封的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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