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赖**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赖**向申请执行人徐**清偿欠款100514.72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以7774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以65144.4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5514.72元为本金,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穗天法执字第103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1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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