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喜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喜**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江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喜**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喜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