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三才与被执行人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梁*提出执行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梁*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梁**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梁*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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