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北京、龚**与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龚**诉被告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5月7日10时00分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按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北京、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北京、龚**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王北京、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