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龚**诉被告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5月7日10时00分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按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北京、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北京、龚**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王北京、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