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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梁**、梁**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梁**、梁**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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