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廖**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廖**与被上诉人陈**、沈**、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廖**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于廖**经本院多次催促仍未缴纳上述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韶中法执费字第35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廖**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乐昌市人民法院已对(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乐执字第265号,廖**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有可供方便执行的存款与财产,因该生效判决已在乐昌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执行,本案可指定乐昌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韶中法执费字第35号案指定乐昌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在作出本裁定书五日内将全案材料移送乐昌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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