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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其受与杨*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其受因与被申请人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在本案立案复查期间,再审申请人林其受于2015年5月25日书面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其受在本院复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林其受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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