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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叶**、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叶**、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登记后,原告黄**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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