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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依法减半收取2480元,依法免交。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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