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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霖诉被告李**解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霖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8日原告张**和王**、叶**合伙与南雄市**管理处签订了一《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依法取得了蛇岭水库水面的经营管理使用权。2012年3月29日,经三合伙人协商,王**、叶**退出合伙,由原告张**独立、独资承包蛇岭水库水面的经营管理和使用。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这份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2014年5、6月间见被告多次捕鱼出售,原告便前往结算,被告非但不予结算,还把原告打出了水库。于是,原告于2014年9月以该《协议书》显失公平,且被告迟延履行债务为由;向被告明确表示了解除该《协议书》,并于2014年底在水库住房等显眼位置张*了解除协议的《告知书》和纳*启示等。然而,被告仍死打烂缠地不予退出,至今仍独占着原告依法独立享有经营管理使用承包权的水库,且租金也不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

原告为支持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与原本无异)

一、原告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

三、退股协议;

四、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

五、欠条;

六、收据;

七、告知书照片。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蛇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合同。

原告与原合伙人自愿退伙时,因其无资金支付给退伙人的合伙款项,则多次要求原告出资入伙补给原合伙人。于是,在原告要求下,从2013年3月起原告与被答辩人便已持平各自投资叁拾万元,用于蛇岭水库放养渔业的经营费用,经过八个月的合作经营,于2013年12月23日,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自愿原则,委托广东**事务所律师代写了《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而且,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知道合同签订的法律后果,原被告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合同的订立条件。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协议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既无事实根据也于法无据,敬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与原本无异)

一、被告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协议书;

三、广东**事务所证明;

四、蛇岭水库工程管理所收据;

五、蛇岭水库工程管理所主任证明;

六、鱼苗老板收据;

七、料饲款收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8日原告张**和王**、叶**合伙与南雄市**管理处签订了一《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依法取得了蛇岭水库水面的经营管理使用权。2012年3月29日,经三合伙人协商,王**、叶**退出合伙,由原告张**独立、独资承包蛇岭水库水面的经营管理和使用。之后,原、被告协商好双方各自投资叁拾万元,用于蛇岭水库放养渔业的经营费用,经过八个月的合作经营,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了《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主要内容是,原、被告双方各投叁拾万元共陆拾万元共同经营,一、因甲方张**年事已高,不便再亲力亲为参与水库水面经营管理活动,故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乙方独自经营管理本项目,任何人均无权干涉本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二、为增加收益乙方独自增加投资,该部分投资的收益归乙方,在扣除乙方投资收益后,再由甲、乙双方按比例享有利润及承担亏损。详见《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已依约履行合同条款,管理水库渔业养殖,缴交了2014年的租金,购买和放养了大量的鱼苗及鱼饲料。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其水库营业中有关事情,包括水库遭到鱼被毒死的事实告知过原告,并还要求原告到现场过目。庭审中原告也认可了该事实。2014年5、6月间见被告多次捕鱼出售,原告便前往结算,被告则称所捕到的鱼都不够捕捞费,原因是2014年4月30日被污染毒死6000公斤鱼。原告于2014年9月以该《协议书》显失公平,且被告迟延履行债务为由,向被告明确表示了解除该《协议书》,于2014年12月22日缴交了2015年的租金,并在水库住房等显眼位置张*了解除协议的《告知书》和纳*启示等。而被告不同意解除该《协议书》认为自已一直在履行合同条款。原告认为自已依法独立享有经营管理使用承包权的水库,被告又不交2015年的租金。原告张**因此诉讼来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u0026ldquo;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原告张**以被告未交2015年的承包款项为由要求解除《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但是被告即使在期限内未交也应该由发包方南雄市蛇岭水库工程管理处来提岀解除《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原、被告的《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没有什么关联。原告称这份《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本案原、被告签定的合作协议是经过双方共同经营8个月之后自愿签定的,所谓的权利,简单而言,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中获取的利益;而义务,则是合同当事人应出的劳动。从协议的内容看,很明显,双方已均等持平投资叁拾万元,投资后,被告独自增加投资,收获时,在扣除乙方(被告)的投资后,余下的利润,再由甲、乙双方平均享有及承担亏损。可见,双方是自主自愿,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约定也明确。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其水库营业中有关事情,包括水库遭到鱼被毒死的事实告知过原告,并要求原告共同处理该意外事件,庭审中原告也认可了,还要求原告到现场过目,这体现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以被告未缴交承包款及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要求解除《合作经营蛇岭水库水面管理协议书》,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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