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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根养与卢**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翟根养因与被申请人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翟*养申请再审称:卢**报案所称被合同诈骗案件尚未破,不能确定该被骗事实,而且该合同诈骗案又与本案存在非常重要的关联,翟*养所签的出资表乃是在卢**报案抓人哄骗情况下签订的,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伙人之间的结算,收支应分别核算,一、二审法院未予以区分对待,导致重复核算,而且所有支出证明单没有相应用途的收据、发票予以佐证;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出资情况表并非翟*养真实意思表示,不予确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中,涉案《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翟*养、卢**在合伙中各自的支出为多少的问题。卢**提供了有两人签名的工程项目出资情况表作为双方支出的证明,翟*养则主张该表系以抓捕诈骗犯为由哄骗其签订,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二审法院根据工程项目出资情况表与双方提供的支出凭证基本对应的事实,采信卢**提供的工程项目出资情况表并无不妥。其中,对卢**出资527376.84元的问题,翟*养认为出资主体并非卢**,而卢**解释系东莞市**有限公司对其负有债务,故该公司按卢**的指示直接将还款转入涉案工程项目的东莞市**有限公司帐户,对此,二审法院认定该527376.84元为卢**出资符合实际情况,亦无不妥。关于翟*养认为工程项目出资情况表并非实际支出的问题,由于双方均确认涉案合伙中只有日常支出,并无其他合伙财产和盈利,且根据涉案支出凭证显示,工程项目出资情况表记载的出资均为支出,故此二审法院据工程项目出资情况表认定双方的支出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翟根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翟根养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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