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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刘*与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褚**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人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褚**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居住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且双方共同经营的广州市人和金*来棋牌工艺品厂已在2013年注销,双方之前与本案有关的纠纷均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及方便审理的原则,依法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合伙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金*来棋牌工艺品厂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即双方的合伙协议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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