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63号郭**与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马**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