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63号郭**与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马**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韶武法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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