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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重审。

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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