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重审。
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